根據*新版《農藥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及配套的《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今年8月1日起,農藥經營實行農藥經營許可制度,中國境內的農藥經營者需持有經營許可證上崗。無證經營者將面臨相應處罰,在此提醒讀者盡快到縣級以上農業管理部門申領農藥經營許可證。
農藥經營要“達標”
根據新《條例》的規定,農藥經營者應當具備農藥和病蟲害防治專業知識,熟悉農藥管理規定,能夠指導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的經營人員;有與其他商品以及飲用水水源、生活區域等有效隔離的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并配備與所申請經營農藥相適應的防護設施;有與所申請經營農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臺賬記錄、安全防護、應急處置、倉儲管理等制度。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還應按照規定實行定點經營。
與以往不同的是,此次《辦法》中特別強調農藥經營者應有農學、植保、農藥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專業教育培訓機構56學時以上的學習經歷;并且具備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識別設備和用于記載農藥購進、儲存、銷售等電子臺賬的計算機管理系統等條件。符合以上條件的農藥經營者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
無證經營將被處罰
由于此前未對農藥經營許可證進行強制性規定,且新《條例》中對農藥經營條件要求有所提高,所以新《條例》出臺時為農藥經營許可證的辦理留有緩沖期,規定經營者可在今年8月1日前達到相應條件并申領農藥經營許可證。據記者了解,多地已經陸續舉辦了經營許可申領的培訓班,已經有一些農藥經營者拿到了農藥經營許可證。但是,由于農藥經營許可證的核發主要是由縣(市)級農業部門負責,因此不同地區的工作進展參差不齊,有的地區拿證者居多,有的則拿證者寥寥。
根據新《條例》的規定,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的人將面臨處罰。處罰包括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且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10年內不得從事農藥經營活動。
業界觀點:處罰要因地制宜
山東省農藥檢定所前所長楊理健認為,農藥經營許可是新設立的行政許可,面對近50萬經營者需要頒發許可證和對近100萬農藥經營人員的專業培訓,量大面廣,任務繁重。再加上機構改革,有些縣的農藥管理職責、機構、人員和經費等不明確、不到位,可能會影響農藥經營許可頒發的進度。而且,農藥經營許可證頒發政策性、技術性都很強,實地核查人員是終身負責制,不能只要進度,不要質量。到8月1日絕大多數縣可能完成不了農藥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如果以此為期限進行處罰,將面臨著對大多數經營者罰款的局面,而不能及時辦理經營許可證的責任并不完全在經營者身上。
楊理健認為,處罰應該因地而異,各縣農業局應根據自己的情況,確定*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的截止時間,如果過期不辦理的,就應該處罰。特別是執法體制改革的一些縣,農藥執法職責已經劃轉縣綜合執法局,農藥監管部門應該主動協商截止時間,并公布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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