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8月27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三次審議。草案三審稿提出,在對土壤污染進行防治的同時,加強對地下水污染的防治,體現水土一體防治。
為體現水土一體防治,草案三審稿作出四處修改。一是明確超標地塊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應當包括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的內容;二是規定農用地地塊的土壤污染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安全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制定防治污染的方案,并采取相應的措施;三是增加規定農用地地塊的修復方案、建設用地地塊的風險管控措施,應當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內容;四是明確對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中的地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地下水污染狀況監測。
為提高違法成本,嚴懲重罰,形成震懾,草案三審稿加重對造假行為的處罰,規定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篡改、偽造監測數據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十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規定對專門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效果評估活動的單位出具虛假報告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性禁止從事相關業務;并增加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十年內禁止從事相關業務,構成犯罪的終身禁止從事相關業務。
此外,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一些部門的職責已經發生調整,名稱也有變化,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將“環境保護”“農業”“國土資源”“林業”“衛生”主管部門分別修改為“生態環境”“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林業草原”“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同時相應調整有關部門在本法中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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