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辦法》(下稱“辦法”)已由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辦法要求有關部門建立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庫,構建全省統一的土壤環境信息平臺,如未依法建立土壤環境信息平臺的,將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建立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庫
辦法提出,全省實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土壤污染防治目標完成情況作為考核評價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的內容。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的相關工作。
辦法要求,廣東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行政、衛生健康、林業等主管部門依托全省電子政務云平臺和政務大數據中心,建立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庫,構建全省統一的土壤環境信息平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如未依法建立土壤環境信息平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被給予處分。
隨意丟農藥包裝將被罰
辦法要求,建立農用地分類管理制度,以保護耕地為重點,實施分類管理。按照污染程度和相關標準,將農用地劃分為優先保護類、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對優先保護類的耕地實行嚴格保護,符合條件的,應當劃為*基本農田;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則采取相關風險管控措施進行管控。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經費保障,建立多元化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
農業生產者應當合理使用肥料、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控制使用量和使用范圍,禁止使用國家和地方明令禁止、淘汰或者未經許可的農業投入品,禁止將城鎮生活垃圾、污泥、工業廢物直接用作肥料。農田灌溉用水應當符合相應的水質標準,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
辦法強調,農業生產者或者農業投入品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使用國家和地方禁止、淘汰或者未經許可的農業投入品,將城鎮生活垃圾、污泥、工業廢物直接用作肥料,或者隨意丟棄、遺撒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農用薄膜、過期報廢農藥等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辦法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城市規劃和供地管理,列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地塊,不得作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禁止在居民區、幼兒園、學校、醫院、療養院、養老院等周邊新建、改建、擴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
鼓勵土壤污染防治市場化
辦法指出,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責任。土壤污染責任人無法認定的,由土地使用權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壤污染責任人變更的,由變更后承繼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相關責任。
土壤污染責任人不明確或者存在爭議的,農用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定,建設用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定。
土壤污染責任人和土地使用權人都無法認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實施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和風險管控。
辦法鼓勵、倡導土壤污染防治市場化,建立政府、社會、企業共同參與的土壤污染防治市場化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激勵措施和優惠政策,鼓勵并培育土壤污染防治產業的發展;應當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鼓勵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先進適用技術的引進與本土化發展,提高土壤污染防治科學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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