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園條例》規定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2019年1月1日起,由浙江省林業局制定的《浙江省省級公益林變更調整管理辦法》正式施行。
作為《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園條例》的配套政策,《浙江省省級公益林變更調整管理辦法》對進一步加強浙江省省級公益林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規范變更調整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浙江省省級公益林變更調整管理辦法》共14條,主要包括制定依據、基本概念、調整條件、調整程序、調整材料、歸檔要求、實施期限等內容,對因建設項目征占用省級公益林、因其它原因申請調整省級公益林和必須調整省級公益林的三種情形作了詳細規定。
與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公益林變更調整管理辦法》相比較,《浙江省省級公益林變更調整管理辦法》主要有以下變化:一是變更調整范圍由省級以上公益林修訂為省級公益林。二是完善了可以申請變更調整的幾款條件,主要為將集中連片人工杉木林的規模由10公頃縮小至5公頃,增加了工程性采石采砂需要堆土的情形。三是增加了必須調整省級公益林的幾種情形,主要包括建設項目占用平原農區省級公益林的,因人為破壞、自然災害等原因喪失林業生產條件的,存在山林糾紛等情況。四是明確了使用林地審核審批后辦理公益林變更調整的有關規定,明確工程建設在單個公益林小班內占用面積不足1畝的,可不作公益林變更調整;明確所有臨時占用林地項目均不作進行公益林調整。五是精簡了部分變更調整條件的申請材料,喪失林業生產條件等個別條件無需提供調出公益林權屬者的意愿材料。
目前,浙江省有省級以上公益林面積4548萬畝,其中省級公益林3152萬畝,分布在全省82個縣(市、區)。《浙江省省級公益林變更調整管理辦法》作為浙江省省級公益林變更調整管理的主要制度,在廣泛征求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充分吸納了很多基層的意見建議,將更適合浙江省省級公益林建設管理實際和“*多跑*”的新形勢要求,對省級公益林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等將起到積極的指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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