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變”是在脫貧攻堅背景下開始的探索,全國許多地方推廣“三變”經驗,也突出強調為農民創造一個穩定增收路徑的目標。其特點是,農民將承包地流轉給資本下鄉所建的農業龍頭企業,不僅拿到穩定的土地流轉費,還穩定地拿到土地入股分紅,再加上到龍頭企業的務工收入,乃至以占有經營收入股份的方式反租倒包龍頭企業的經營項目,“三變”后的農民收入確實顯著增加了。
然而,有一個問題不容忽視:若龍頭企業經營失敗怎么辦?調研中,當地干部說,目前政府承諾提供兜底保障。據介紹,該市財政每年預算農業保險補貼和風險補償金各500萬元,撬動商業保險進入“三變”產業。盡管取得一定效果,但若無限度兜底是否可取值得商榷。
“三變”改革必須堅持市場化導向。“三變”改革,本質上是引導自然經濟、小農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政府兜底應是有底線的,“發揮好政府作用”不是無條件地承諾讓入股農戶得到只增不減的收益,事實上也不可能無限度兌現這種承諾。因此,推進“三變”改革,既要著眼于建立農民財產性收入增長機制,更應當引導農民強化市場意識,明確市場機制和政府惠農政策的邊界。特別是,傳統小農戶進入市場是非常困難的,而通過一系列機制創新,將分散的小農戶組織起來,就可能形成有力量的市場主體。
一是將共同流轉土地給某個龍頭企業的小農戶組織成“某村土地承包戶入股某企業股東會”,一方面成為企業經營管理參與者,另一方面成為土地流轉收益、入股收益談判主體?,F階段雖然農民以土地入股成了股東,但龍頭企業對農民股東在企業經營項目選擇、生產經營管理上應有的話語權并沒有給予重視,這種情況應該改變。事實上,農民股東以協商形成的適當方式參與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并不會干擾龍頭企業發展,恰恰相反,這是龍頭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必要條件。二是將在企業務工的勞動力組織成“某企業農民工會”,形成農民務工收益談判主體。像城市企業工會一樣依法開展活動,有效增強了農民工適應市場經濟的能力。在農業企業務工的農民也可以組織工會,既可以更多開展教育培訓活動,也可以更好地維護合法權益。三是將參與反租倒包的農戶組織成“某村反租倒包農戶合作社”,用以形成反租倒包農戶生產經營的協作者和收益談判主體。調研所在市實行“三變”改革的鄉村,有龍頭企業把連片種植水果的大田劃成網格,由農戶分別承包管理,農戶從水果銷售收入中取得30%的收益。這些農戶也有必要組織起來,成立合作社。
將分散農民組織起來,讓“龍頭企業+股東會+合作社+農戶”成為一個成熟機制,是傳統小農戶轉化為現代小農戶、形成由新型經營主體組成的多種形式的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關鍵。這些農民組織,都是“三變”改革將要和應當帶來的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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