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土壤污染與食品安全問題息息相關。一旦農作物的生長環境被污染,食品安全又該從何談起?如今,隨著環境的污染,食品安全受到的深層影響正在日益顯現。日前,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土壤污染防治法》)。此法的公布意味著大氣、水、土壤三大環境領域的污染防治法已全部齊備,并將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源頭控制 減少土壤污染危害
土壤污染,是指因人為因素導致某種物質進入陸地表層土壤,引起土壤化學、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變,影響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眾健康或者破壞生態環境的現象。
土壤污染的有害物質在農作物內殘留沉積,這會使農作物的產量明顯降低,收獲的農作物體內毒物殘留量很高,影響食用安全。
農藥在生產和使用過程中都可以導致環境的污染,現已備受關注。目前,我國使用的有機磷農藥,廣泛用于農作物的殺蟲、殺菌、除草。然而,誤食被有機磷農藥污染的食物(包括瓜果蔬菜乳品糧食以及被毒死的禽畜水產品等);誤用沾染農藥的玩具或農藥容器;不恰當地使用有機磷農藥殺滅蚊蠅虱蚤臭蟲蟑螂及治療皮膚病和驅蟲;母親在使用農藥后未認真洗手即換衣服而給嬰兒哺乳;用包裝有機磷農藥的塑料袋做尿墊或用噴過有機磷農藥的田頭砂土填充“土包褲”代替尿墊等都會對人們的身體健康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危害。
因此,對于土壤污染的防治工作勢必成為主要的發展趨勢,推進社會文明建設,發展農業振興,國家應出臺相應政策來規范和防治我國土壤污染。
勢在必行 實施相關法律政策
土壤安全,不僅與公眾健康相關,更關乎各地區的穩定發展。從《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土十條”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構建土壤環境預防、治理體系,是順應人民對良好生態環境的熱切期盼,是牢固樹立和落實新發展理念,推進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手段。
近年來,由于我國大范圍的工業化發展,導致了污染物排放量持續走高,環境問題成為當前至關重要的一環。據相關資料顯示,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東北老工業基地等部分區域土壤污染問題較為突出,西南、中南地區土壤重金屬超標范圍較大。依法保護土壤環境,是保障人民群眾“吃得放心、住得安心”的民生工程。土壤污染防治應當堅持以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分類管理、風險管控、污染擔責、公眾參與的原則。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張桂龍表示,這部法律就是為了保障和實現人民群眾“吃得放心、住得安心”的一部法律。據介紹,土壤污染和大氣污染、水污染有很大的不同。一是隱蔽性,大氣和水污染比較直觀,人體感官都可以感受到,但是土壤污染必須通過儀器設備采樣檢測才可以感知;二是滯后性,土壤里面有污染物,不會很快就顯現出來,國際經驗表明一般要經過10年甚至10年以上才能顯現出來。
張桂龍認為,我國的環保法等相關法律對防治土壤污染提出了一些要求,但是這些要求比較原則、分散,側重于預防,對于土壤里面已經存在的污染怎么治理,還需要規范,因此我國有必要制定專門的法律來規范土壤的污染防治。
此次《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公布,將使土壤污染防治監管有法可依,也明確相關土壤治理的標準體系、將污染防治的要求、責任劃定等制度建設落到實處,從而逐步建立起完整的制度體系和管理體系,切實減少土壤污染,科學系統地保障農產品安全和公眾健康。
此法突出制度的針對性,扎實推進“凈土保衛戰”。草案堅持問題導向,具有三大針對性亮點。首先,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的原則。在防污方面,規定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機構采取有效防污措施;加強農藥、化肥、農用薄膜的使用指導和總量控制。在監管方面,監管部門要加強土壤污染防治標準體系建設,制定并公開區域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其次,誰污染,誰治理。規定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負有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義務。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后,提高違法成本。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單位出具虛假報告,或將*禁業,并與委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業內人士指出,土壤污染防治并不是要求把全部被污染的土壤都修復完全,還是要以風險管控為主。從目前的技術水平和各個國家這么多年土壤污染修復的經驗來看,對污染的土壤全部要求修復不是一個特別可行的路子,對風險管控的要求*為重要。
據了解,國務院生態環境的主管部門根據土壤污染狀況、公眾健康風險、生態風險和科學技術水平,并按照土地用途,已陸續制定了國家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并致力加強土壤污染防治標準體系建設,力爭從根本上解決土壤污染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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